水生哺乳動物醫療記錄規范

          一、內容、方式和要求

          水生哺乳類動物醫療記錄內容包含一般檢查記錄,血液檢查記錄、細胞學檢查詢錄、微生物學檢查記錄、影像槍查記碧我治療記錄和口檢記錄。


          二、方式

          醫療記錄應同時記錄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,動物編號應符合SC/T 9409的要求。


          三、要求

          1、應在水生哺乳動物發生疾病和治療過程中做醫持記錄。

          2、水生哺乳動物在度過育幼期后應定期采血檢查,鯨類動物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,鰭足類動物每年應至少檢查一次、查后應做血液檢查記錄,記錄內容參見附錄八中表A.1-表A.6。

          3、水生哺乳動物在死亡后,應進行戶檢并做尸檢記錄,具體內容參見表A.7。

          4、記錄用紙應符合GB/T24422的規定。


          四、保管

          1、記錄檔案應與水生哺乳動物譜系記錄一同保管,并隨動物養位置的變更而進行轉移。

          2、記錄檔案保管期限應為永久保存,保管條件應符合DA/T42的規定。